(2017)苏0117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红兵与被执行人江苏振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红兵,江苏振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206号申请人丁红兵,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46岁,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江苏振洋建设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美玉街8号,机构代码:78067916-4。申请执行人丁红兵与被执行人江苏振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7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已被依法查封,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魏长清执行员 胡艳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俞明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