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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某1与赵某2、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钟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1089号原告:赵某1,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被告:赵某2,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被告:钟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原告赵某1与被告赵某2、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2、钟某经本院在《张掖日报》刊登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赵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赵某2、钟某偿还借款31000元,承担利息15500元,合计46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7日,被告赵某2、钟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1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0天,按月利率6%计息。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不予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呈贵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赵某2、钟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抗辩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7日,被告赵某2、钟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1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0天,按月利率6%计息,两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1张,并分别给原告出具收条各1份。逾期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无故推诿未予偿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某2、钟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属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交的借条、收条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逾期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赵某2、钟某无故推诿不予偿还,其行为违背了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赵某2、钟某偿还借款3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案中,原、被告就利息在借条中约定为按月利率6%计息。庭审中,原告当庭将利息由15500元变更为14880元,主张要求两被告按照年利率24%承担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的借款利息14880元(31000元×24%÷12个月×24个月)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赵某2、钟某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法律赋予的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相关权利的主动放弃,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赵某2、钟某偿还原告赵某1借款31000元,承担利息14880元,合计45880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2元,原告赵某1负担13元,被告赵某2、钟某负担94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某2、钟某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公告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公告费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巧杰审 判 员  于菊瑛人民陪审员  甄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朱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