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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3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孔令星、李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星,李国强,林凡英,闫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591号申请人:孔令星,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李国强,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申请人:林凡英,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申请人:闫平,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孔令星与被申请人李国强、林凡英、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孔令星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国强、林凡英、闫平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40000元,并已提供案外人孔维阳所有的位于××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孔令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国强、林凡英、闫平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4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孔令星提供担保的案外人孔维阳所有的位于××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吕童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