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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执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燕与严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严跃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3执第54号申请执行人:王燕。委托代理人:黎咸福。被执行人:严跃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燕与被执行人严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严跃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应予以终结。被执行人严跃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燕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700元,执行费6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刘中全代理审判员  李 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