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3执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燕与严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严跃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3执第54号申请执行人:王燕。委托代理人:黎咸福。被执行人:严跃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燕与被执行人严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严跃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应予以终结。被执行人严跃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燕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700元,执行费6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刘中全代理审判员 李 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