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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牛占军与白玉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占军,白玉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4执307号申请执行人:牛占军,男,1949年12月13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曲阳县,。被执行人:白玉昌,男,1964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本院在执行牛占军与白玉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白玉昌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玉昌的银行存款23265元,期限为一年。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杨 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