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子恒、刘振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子恒,刘振峰,刘双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736号申请执行人黄子恒,男,199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执行人刘振峰,男,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执行人刘双双,女,200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2017)皖623民初26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振峰的银行存款506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高 翔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李学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文军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