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无执字第8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高斌与杨守国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斌,杨守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无执字第8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斌,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杨守国,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高斌与杨守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守国所有的京LN91**号黑色丰田皇冠小轿车,现因该车辆已被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杨守国被执行人杨守国所有的京LN91**号黑色丰田皇冠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德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潘小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