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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无执字第8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高斌与杨守国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斌,杨守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无执字第8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斌,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杨守国,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高斌与杨守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守国所有的京LN91**号黑色丰田皇冠小轿车,现因该车辆已被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杨守国被执行人杨守国所有的京LN91**号黑色丰田皇冠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德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潘小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