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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恢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郑州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郜静波、河南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嘉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英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郜静波,河南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嘉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英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陈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恢458号申请执行人郑州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北段86号6号楼8号。法定代表人白宇勃。被执行人郜静波,女,汉族,1970年7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1号1号楼8层6号。法定代表人陈洁。被执行人河南嘉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天明路70号院春萌雅居4幢2单元9层南户。法定代表人许永正。被执行人河南英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6号楼6层602.法定代表人安齐东。被执行人陈洁,男,汉族,1970年1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郑州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郜静波、河南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嘉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英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绿城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绿郑经字第5384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5)郑绿证执字第9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郜静波、河南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嘉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英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陈洁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洁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1号1号楼8层5号房屋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郜静波、河南千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嘉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英豪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陈洁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张少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