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献县汝平建筑器材销售部与毕立武、毕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汝平建筑器材销售部,毕立武,毕立国,肖广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980号原告:献县汝平建筑器材销售部,住所地河北省献县郭庄镇王尧京村149号。法定代表人:李汝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广平,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系献县汝平建筑器材销售部职工。被告:毕立武,男,195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恒台县。被告:毕立国,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恒台县。被告:肖广健,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献县汝平建筑器材销售部与毕立武、毕立国、肖广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献县汝平建筑器材销售部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肖广建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献县汝平建筑器材销售部撤销对肖广建的起诉。审 判 长 崔建增人民陪审员 谭俊熹人民陪审员 李亚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