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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执字第2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吕省华、唐晶竹与卿光明、胡文萍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省华,唐晶竹,卿光明,胡文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中执字第265-3号申请执行人:吕省华,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两市镇。申请执行人:唐晶竹,男,195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两市镇。被执行人:卿光明,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两市镇。被执行人:胡文萍,女,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两市镇。申请执行人吕省华、唐晶竹与被执行人卿光明、胡文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15)邵中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卿光明、胡文萍共同偿还原告吕省华、唐晶竹借款1408万元,利息1072.34万元(利息已计算至2015年8月25日,顺延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为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二、原告吕省华、唐晶竹与被告卿光明、胡文萍于2012年6月23日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三、原告吕省华、唐晶竹对被告卿光明名下坐落于邵东县两市镇大田、金泉、雷祖殿交界处的土地使用权的折价或者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吕省华、唐晶竹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吕省华、唐晶竹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18986400元竞得被执行人卿光明所有的位于邵东县两市镇的一宗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卿光明、胡文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吕省华、唐晶竹本息等31825664元(利息算至2017年4月13日,顺延照计),申请执行人吕省华、唐晶竹竞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应交纳的拍卖成交款18986400元可抵扣其申请执行的标的款,故被执行人卿光明、胡文萍尚欠申请执行人吕省华、唐晶竹借款本息等12839264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卿光明、胡文萍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卿光明、唐晶竹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卿光明、胡文萍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吕省华、唐晶竹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 志 刚审 判 员 肖 志 军审 判 员 胡 文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佳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