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民终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路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路斌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15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58号。负责人:尤力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宇虹,江苏吕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斌,女,1967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路斌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6)苏0213民初3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保险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保险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58元,减半收取1129元,由上诉人保险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君审判员 龚 甜审判员 华敏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姜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