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2400张青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谷少辉、谷志坤、张东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青红,谷少辉,谷志坤,张东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2400号申请执行人张青红,男,汉族,1969年8月6日生。被执行人谷少辉,男,汉族,1983年4月4日生。被执行人谷志坤,男,汉族,1983年9月3日生。被执行人张东会,女,汉族,1984年7月25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3民初637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张青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谷少辉、谷志坤、张东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谷少辉、谷志坤、张东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谷少辉、谷志坤、张东会银行存款11276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审判员 毛建审判员 李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刘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