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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执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韩栋楠与张宝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栋楠,张宝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栋楠,男,汉族,1993年8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执行人张宝安,男,汉族,1963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韩栋楠申请张宝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宝安赔偿原告韩栋楠医疗费9646.34元、误工费1000元、护理费835.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100元、交通费200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12081.46元,案件受理费59元由被执行人张宝安承担。因被告张宝安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韩栋楠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韩栋楠提出撤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韩栋楠申请张宝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审判员  李光锐审判员  沈佳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