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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辰洋与磴口县泰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辰洋,磴口县泰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2执17号申请执行人张辰洋,男,汉族,1982年5月生,住乌海市。被执行人磴口县泰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铸泰,系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6)内0822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7)内0822执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龙执行员 任 刚执行员 刘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王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