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许波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7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0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拜泉镇群英街。被执行人许波,男,1974年03月0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拜泉镇利民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许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任立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岳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