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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许波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7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0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拜泉镇群英街。被执行人许波,男,1974年03月0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拜泉镇利民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许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任立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岳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