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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0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丰军与刘宝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丰军,刘宝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30民初190号原告:张丰军,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刘宝喜,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原告张丰军与被告刘宝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丰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宝喜经本院公告传唤,在公告期限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丰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宝喜给付借款本金120,000.00元,给付利息25,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宝喜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13日,刘宝喜向张丰军借款120,000.00元,用于做生意,约定月利率1.5%,借款期限二个月,并有借据一张。借款到期后,张丰军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刘宝喜未作答辩。张丰军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2015年11月13日欠据一张,因刘宝喜未到庭质证,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核认证,张丰军所提供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本庭予以采信,并在卷为凭。本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13日,刘宝喜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张丰军借款120,000.00元,约定利率月利率1.5%,未约定还款期限,并出具欠据一张。至2017年2月6日,刘宝喜尚欠张丰军借款本金120,000.00元,利息25,200.00元。借款后,经张丰军多次索要,刘宝喜以各种理由拒付,故张丰军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张丰军与刘宝喜之间形成的借款关系系双方自愿订立而形成,其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的规定,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刘宝喜借款后,经张丰军索要,刘宝喜应及时偿还张丰军借款本息,其未及时偿还张丰军借款本息系违约行为,故刘宝喜应承担向张丰军给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对张丰军请求刘宝喜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0元,利息25,2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宝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丰军借款本金120,000.00元,利息25,200.00元。如果刘宝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4.00元,由刘宝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飞飞审 判 员  王润涛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