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任从发与被告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从发,杨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2民初2047号原告:任从发,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杨涛,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大专文化,住阜阳市颍州区。原告任从发与被告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从发、被告杨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任从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和利息5.6万元合计15.6万元以及10万元本金按月息2%从2017年4月1日起至被告付清所有本息时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没有约定还款期限。2015年11月起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请求。杨涛辩称,原告起诉状是事实,中间我还过他钱,原告也出具的有收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借条,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收条,原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014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任从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杨涛,2014年12月1日。2017年1月27日,被告向原告还款1万元,原告出具收条一张,该收条载明:今收到杨涛人民币壹万元整。任从发,2017年1月27日。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偿还。双方借款时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被告对原告要求偿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2017年1月27日被告偿还了1万元,故被告还应偿还原告借款9万元。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中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被告杨涛应当偿还原告任从发借款本金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从发借款9万元;二、驳回原告任从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1710元,诉讼保全费1300元,合计3010元,由被告杨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樊长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