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民初3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崔玉兰与响水县惠民粮食专业合作社、田国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兰,响水县惠民粮食专业合作社,田国会,张亚军,吴恒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3771号原告:崔玉兰,女,1934年3月28日生,居民,汉族,住响水县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佳,响水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宏,响水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响水县惠民粮食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响水县开发区环南街。法定代表人:田国会。被告:田国会,男,1965年1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张亚军,男,1977年8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吴恒保,男,1973年5月13日生,汉族,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崔玉兰与被告响水县惠民粮食专业合作社、田国会、张亚军、吴恒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崔玉兰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玉兰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玉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林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