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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初3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崔玉兰与响水县惠民粮食专业合作社、田国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兰,响水县惠民粮食专业合作社,田国会,张亚军,吴恒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3771号原告:崔玉兰,女,1934年3月28日生,居民,汉族,住响水县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佳,响水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宏,响水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响水县惠民粮食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响水县开发区环南街。法定代表人:田国会。被告:田国会,男,1965年1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张亚军,男,1977年8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吴恒保,男,1973年5月13日生,汉族,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崔玉兰与被告响水县惠民粮食专业合作社、田国会、张亚军、吴恒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崔玉兰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玉兰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玉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林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