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姜玉玲与于泳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玉玲,于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姜玉玲,住白城市洮北区。被执行人:于泳生,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玉玲与被执行人于泳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3)白洮东民初第3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兆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支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