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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民初2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兆兵与朱明朝、胡云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兵,朱明朝,胡云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2752号原告:王兆兵,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仪征市。被告:朱明朝,男,195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高邮市。被告:胡云生,身份信息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文游中路135号。原告王兆兵与被告朱明朝、胡云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王兆兵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兆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兆兵负担。审判员  张明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