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辉县市百汇小额贷款公司与辉县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辉县市华豫油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辉县市百汇小额贷款公司,辉县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辉县市华豫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2号申请人辉县市百汇小额贷款公司,住所地:辉县市组织机构代码69874780-X。被执行人辉县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被执行人辉县市华豫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辉县市百汇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执行辉县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辉县市华豫油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辉县市百汇小额贷款公司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辉县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辉县市华豫油脂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辉县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270万元及利息服务费84871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7595元、执行费38063元;辉县市华豫油脂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强制执行,划拨被执行人辉县市华豫油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已给付申请人。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代理审判员 武志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冯保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