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6执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庆伟与衡阳财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伟,衡阳财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6执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庆伟,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衡阳财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中山南路8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庆伟与被执行人衡阳财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406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衡阳财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庆伟借款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衡阳财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衡阳财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刘庆伟享有的债权暂不能全部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永强审判员 李林民审判员 张海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魏 敏校对人:魏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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