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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合肥骏驰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市民安运输有限公司等与赵华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骏驰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市民安运输有限公司,陈家伏,赵华益,舒城县华捷物流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3民初1375号原告:合肥骏驰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营业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高店乡高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50953361F(1-1)。法定代表人:李其安,总经理。原告:安庆市民安运输有限公司,营业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道与迎宾大道西南角山园小区14幢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933449363(1-1)。法定代表人:郑皖川,经理。原告:陈家伏,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舒城县。上诉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山,安徽舒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华益,男,1967年07月27日出生,汉族,肥西县人,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舒城县华捷物流有限公司,营业地安徽省舒城县三里河路,组织机构代码05575895-1。法定代表人:査权林,总经理。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营业部,营业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二期A座六层,组织机构代码06247728-5。负责人:许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锐、戴亚林,该保险公司职工。原告合肥骏驰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市民安运输有限公司、陈家伏诉被告赵华益、舒城县华捷物流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营业部(以下简称亚太财险合肥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骏驰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市民安运输有限公司、陈家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山,被告亚太财险合肥营业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锐、戴亚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华益、舒城县华捷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合肥骏驰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市民安运输有限公司、陈家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25882元。2、在交强险,商业险的限额内由保险公司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赵华益赔偿,被告舒城县华捷物流有限公司对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31日13时20分许,被告赵华益驾驶皖N×××××号的重型货车,挂车号为皖A×××××,沿35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西环路交叉口处时违反信号灯与陈家伏驾驶的车牌号为皖A×××××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挂车号为皖H×××××,造成两车损坏,道路护栏设施损坏,电子警察杆件设备损坏。皖A×××××的重型货车驾驶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华益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家伏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本次事故造成皖A×××××的重型货车及皖H×××××号挂车损坏,经鉴定车辆损失分别为268732元、43980元,鉴定费分别为13400元、3000元,货物损失为3300元,鉴定费为230元;停运损失81540元,鉴定费为5700元,施救费6000元,合计425882元。皖A×××××的重型货车及皖H×××××号挂车的实际所有人为陈家伏,分别挂靠在合肥骏驰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市民安运输有限公司。另查明,皖N×××××重型货车登记所有人为舒城县华捷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亚太财险合肥营业部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认为被告舒城华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在行车中为确保安全行车,致使原告车辆、货物损坏并造成营运生产的停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车辆的承保人,理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原告损失的保险责任。现依据相关法律起诉至法院,请支持原告诉请。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合肥骏驰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市民安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告陈家伏身份证复印件,证据2、皖A×××××(皖H×××××)重型货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挂户协议书复印件、驾驶人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证据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4、皖N×××××的重型货车的行驶证、赵华益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营运证复印件、挂靠协议复印件,证据5、皖N×××××的重型货车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复印件共两份,证据6、安徽正鼎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车损公估报告2份、物损评估报告、停运损失价值鉴定报告及鉴定费、施救费发票。(详见佐卷举证目录)被告赵华益、舒城县华捷物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亚太财险合肥营业部辩称,一、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本案主张的各项损失中停运损失、鉴定费及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应当由被保险人及本案的侵权人依法承担。二、本案所涉事故双方是主次责任,应当按照三七比例计算损失赔偿金额。三、原告举证的三份评估报告不符合相关评估程序,评估结果保险公司不予认可,申请重新评估。对于货运损失不申请重新鉴定。被告天安财险宿州公司为证明起诉讼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提供一组的投保单及车辆损失单,证据2、被告申请鉴定的三份鉴定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质证。原告所举证据1、2、3被告亚太财险合肥营业部对此三组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事实,对此三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证据4被告赵华益的驾驶证、原告庭后提交赵华益的从业资格证、营运证,能证明被告赵华益的身份情况,挂靠协议能证明该车实际车主是赵华益,行车证能证明皖N×××××的重型货车的登记所有人是舒城县华捷物流有限公司,对原告所举的证据4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证据5皖N×××××的重型货车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复印件,被告亚太财险合肥营业部认为保单与事实不符,原保险公司已更名,回去核实,对此保单的真实性保险公司应提供原始保单和原始记录来证明原告所提供的保单与事实不符,但被告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故对此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证据六中两份鉴定意见书,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已重新鉴定的意见为定案依据,故对此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但对货物损失被告亚太财险合肥营业部未申请重新鉴定,原告鉴定损失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对证据六中施救费发票、鉴定费收据是车辆发生事故施救和确定事故发生造成损失大小实际所需的费用,故对票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对被告亚太财险合肥营业部所举的证据1保险条款,证明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已经投保人阅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停运营业损失,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的为交通事故而非交通意外事故,故对此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证据2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三份,原被告均予以认可,对此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通过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10月31日13时20分许,赵华益驾驶皖N×××××号的重型货车,挂车号为皖A×××××,沿35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西环路交叉口处时违反信号灯与陈家伏驾驶的车牌号为皖A×××××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挂车号为皖H×××××,造成两车损坏,道路护栏设施损坏,电子警察杆件设备损坏,皖A×××××的重型货车驾驶员陈家伏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10月31日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第341523820160419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华益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家伏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皖A×××××的重型货车及皖H×××××号挂车的实际所有人为陈家伏,分别挂靠在合肥骏驰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市民安运输有限公司。皖N×××××重型货车登记所有人为舒城县华捷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赵华益,被告舒城县华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华益之间属挂靠关系。该车在被告亚太财险合肥营业部投保了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016年11月14日原告单方申请安徽正鼎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皖A×××××的重型货车及皖H×××××号挂车的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辆损失分别为268732元、43980元,鉴定费分别为13400元、3000元,货物损失为3300元,鉴定费为230元;停运损失81540元,鉴定费为5700元。庭审中双方同意本次事故中皖A×××××的重型货车及皖H×××××号挂车损失,由被告亚太财险合肥营业部申请,舒城县人民法院委托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重新鉴定意见为:皖A×××××号重型货车牵引车维修费为187452元、皖H×××××号挂车维修费为34179元、皖A×××××的重型货车及皖H×××××号挂车停运损失为50700元。另,本次事故的施救费为6000元,货物损失3300元,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各项损失为281631元。原告用去鉴定费22330元。本院认为,原告陈家伏实际所有的车辆在交通事故造成维修费损失、货物损失、停运损失,被告赵华益理应按照责任的大小进行赔偿,现要求被告赵华益按责赔偿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陈家伏与被告赵华益驾驶的车辆均为机动车,在本次事故中陈家伏负次要责任、赵华益负主要责任,因而被告赵华益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皖N×××××重型货车登记所有人在被告亚太财险合肥营业部投保了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因而被告亚太财险合肥营业部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予以赔付2000元后,余额应按照70%由被告亚太财险合肥营业部从赔偿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中赔付。被告亚太财险合肥营业部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赔偿范围内不予赔偿的原告鉴定费用应由按70%比例由被告赵华益赔偿,被告舒城县华捷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亚太财险合肥营业部认为原告要求赔偿停运损失,因该交通事故不是意外事故,该损失也不是间接损失,不是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条款规定的免责条款内容,故对被告亚太财险合肥营业部请求不予赔偿原告停运损失的抗辩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告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不符合法律的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第6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营业部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合肥骏驰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市民安运输有限公司、陈家伏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000元,余下的损失279631元按70%由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营业部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赔偿范围赔偿,损失为195741.7元,两项总计为197741.7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付清;二、被告赵华益按70%赔偿原告合肥骏驰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市民安运输有限公司、陈家伏鉴定费1563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付清,被告舒城县华捷物流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骏驰汽车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市民安运输有限公司、陈家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45元,由被告赵华益、舒城县华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垂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石寒竹(实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