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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建昌与高栓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昌,高栓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390号原告:李建昌,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村民。被告:高栓宝,男,成年人,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原告李建昌与被告高栓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李建昌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昌撤回对被告高栓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李建昌负担。审判员  冯鲲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张晨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