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建昌与高栓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昌,高栓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390号原告:李建昌,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村民。被告:高栓宝,男,成年人,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原告李建昌与被告高栓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李建昌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昌撤回对被告高栓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李建昌负担。审判员 冯鲲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张晨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