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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执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朱恪趁与河南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恪趁,河南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恪趁,男,汉族,1964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被执行人河南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21850-X。住所地:郑州郑州高新区科学大道**号美景菩提*号楼*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王道金,董事长。朱恪趁申请执行河南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河南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之前给付所欠原告朱恪趁租赁费165000元及钢管、扣件赔偿款166700元,共计3317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到期不履行,除上述款项外另外加付原告违约金45000元。案件受理费5078.50元,被告自愿全部承担。被执行人河南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朱恪趁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朱恪趁提出撤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朱恪趁申请河南金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审判员  李光锐审判员  沈佳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