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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古朝富诉李英富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转普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贵祥,古凤祥,杨义英,古会祥,李英富,黄德连,李某,苏再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679号原告:古贵祥,男,苗族,生于1972年1月2日,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古凤祥,女,苗族,生于1977年7月27日,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杨义英,女,苗族,生于1944年9月13日,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古会祥,女,苗族,生于1974年9月4日,住四川省叙永县。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玲,四川舟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英富,男,汉族,生于1952年8月16日,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黄德连,女,汉族,生于1957年12月17日,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李某,男,汉族,生于2007年12月15日,住四川省叙永县。法定代理人:罗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4月14日,住四川省叙永县。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宇,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再林,男,汉族,生于1992年5月8日,住四川省叙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旗,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7号3幢1层2-5号及2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9047288034。负责人:曹阳。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该公司员工。原告杨义英、古贵祥、古会祥、古凤祥诉被告苏再林、李英富、黄德连、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过程中,鉴于本案案情复杂,应依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凤莲人民陪审员  曾德钊人民陪审员  余 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