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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执6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任会利、田光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会利,田光耀,田茂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6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任会利,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沂源县。被执行人:田光耀,男,199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沂源县。被执行人:田茂开,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沂源县。本院因任会利与田茂开、田光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以(2015)源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田茂开名下的鲁C×××××号中华牌轿车一辆,现因双方已达成车辆处理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田茂开名下的鲁C×××××号中华牌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连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邴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