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3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又平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又平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3刑初14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又平,绰号“黑皮”,男,1975年7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邵阳县;因犯寻衅滋事罪,2011年11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7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邵县检公诉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又平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艳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又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刘又平酒后与朋友邓某(已判刑)等人在邵阳县五峰镇乐天KTV唱歌。22时许,刘又平走出来在KTV侧门边小便,被被害人毛某1看见。因毛某1是房主,便上前制止,刘又平就打毛某1,并喊闻讯出来的邓某等人也去打毛某1,众人对毛某1拳打脚踢致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刘又平赔偿被害人毛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2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毛某1的陈述,证人许某1、杨某、许某2、祖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拘留证打印件,出所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被告人刘又平及共同作案人邓某的供述和辩解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指控被告人刘又平犯寻衅滋事罪。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又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刘又平酒后与朋友邓某(已判刑)等人在邵阳县五峰镇乐天KTV唱歌。22时许,刘又平走出来在KTV侧门边小便,被房主被害人毛某1看见,毛某1上前责备刘又平,刘又平对毛某1讲“我拉尿管你什么事,我又冒在你的门边拉尿”,毛某1讲“这就是我的门口”,刘又平听到这话后就动手殴打毛某1,毛某1被打后往对面茶馆跑,刘又平追上去用茶馆的凳子继续殴打毛某1,毛某1拿凳子抵挡,此时,和刘又平一起在KTV唱歌的邓某等同伙看见刘又平在跟人打架,便前来参与殴打毛某1,一伙人对毛某1拳打脚踢,尔后,在旁人的劝阻下,刘又平等人停止对毛某1殴打,毛某1便往其家方向赶,此时,刘又平发现车钥匙和手上的黄金手链不见了(实际上在他朋友手里),就要其同伙将毛某1拉住,在刘又平吩咐下,其一伙人又对毛某1一阵拳打脚踢,在将毛某1打倒在地后又用脚踩毛某1的身体,后被赶过来的公安民警制止。殴打致毛某1左侧多发肋骨骨折,构成轻伤。2016年3月8日,被告人刘又平在长沙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刘又平赔偿被害人毛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2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被害人毛某1的陈述证明,2016年9月22日晚22时许,他从乐天KTV正对面回家去,看到乐天KTV旁边有一个穿花衣服短袖上衣的人在墙上拉尿,因为乐天KTV是他家的房子,他就走过去和对方讲“你不能在这里拉尿”,对方说“我要拉尿怎么样咯”,讲完对方就动手来打他,先是用手打他头部,他就对面的牌场跑,刘又平追上来就用凳子砸他,他拿了一根凳子挡,这是又有五六个年轻人冲过来把他逼到墙壁边,然后对他拳打脚踢,并抓住他的头发将他脑袋往墙止撞,后被人扯开,他就往乐天方向跑回家,当他跑到马路中间时,那些人又把他摁倒在地,对他拳打脚踢,乐天老板把他扶起来往家方向走,快走到乐天侧面时又被那些人抓住,并把他往马路上拖,拖到马路边一个电线柱子旁边,刘又平抓住他的头发,那群人又把他打倒在地,然后用脚踢、踩他,后来公安民警就过来了,他就回去了;2、证人许某1的证言证明,他到现场时看到公安民民警正在将一名年轻男子带上警车,当时还有很几个人阻止公安民警执行公务,后他听说毛某1是被一群人打伤的,在毛某1家中他看到毛某1身上多处流血,行走困难;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他当时看到两个男的在相互推搡着走到他店子门口,其中一个戴帽子的男子身上有酒味,当时那个男子喊了一声后,就从乐天KTV冲出来四五个人,戴帽的那个男的就抄起他门口的一条胶凳子砸那个和他推搡的男子,其余的人就对那个男子拳打脚踢,他在扯架,后来乐天的老板就将被打的男子扶走,之后民警就过来了;4、证人许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22日晚9时许,他在乐天KTV看到一群人在打架,有几个年轻人手里拿着凳子,毛某1脑袋上出了血,毛某1当时想穿过马路往自己家方向走,一个穿黑衣服的年轻人就把毛某1拉到马路边一颗树下,又有五六个人冲上去对毛某1拳打脚踢,毛某1被打倒在地;5、证人祖某的证言证明,当时他看到有十多个人正在马路上围着毛某1打,他们一直从乐天对面的牌场打到马路中间,他过去拉毛某1,当他把毛某1扶到马路边的一颗树下时,一个年轻男子冲过来一脚把毛某1踢倒在地,然后又有五六个人围上来对毛某1拳打脚踢,当时毛某1头部出了血;6、邵某司某(2016)临鉴字第708号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毛某1左侧多发肋骨骨折,被评定为轻伤二级;7、辨认笔录证明,邓某从十二张不同的照片中辨认出刘又平就是当晚和他共同参与打毛某1的人,毛某1从十二张不同的照片中辨认出刘又平就是和他发生冲突并殴打他的人,祖某从十二张不同的照片中辨认出刘又平就是当晚戴着帽子殴打毛某1的人,许某2从十二张不同的照片中辨认出刘又平就是殴打毛某1的人;8、拘留证打印件、出所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3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刘又平在长沙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同日羁押在长沙县看守所,3月10日被带至邵阳县看守所继续羁押;9、指认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刘又平指认案发现场的情况;10、住院病历、CT报告单证明,毛某1于2016年9月22日入住邵阳县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左侧肋骨多发性骨折,闭合性胸外伤,左侧胸腔积血,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及皮肤擦伤;11、(2017)湘0523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共同作案邓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2、共同作案人邓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他和“黑哥”(指刘又平)在黄塘乡三岔路口“唐记”饭店吃完饭后到五峰铺镇乐天KTV唱歌,他刚到十分钟后,听到服务员讲有人打架,他和包厢里的另外几个人就从KTV包厢出来,看到黑哥在KTV对面的牌馆跟一个中年男人(指毛某1)在打架,他们围上去劝黑哥不要打了,黑哥不听执意要打,并要他们帮忙打,他就冲上去用拳头打了毛某1二拳,另外有几个人也跟着打,这时有一个人扶着毛某1往KTV方向走,这时一个男子又将毛某1拖到马路边,“黑哥”又抓住毛某1,并殴打毛某1,另外几个男子将毛某1打倒在地,有二三个年轻人用脚踩毛某1,这时派出所的人来了,他当时就被公安民警抓住;13、被告人刘又平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9月22日晚,他们喝完酒后一行七人在五峰铺镇乐天KTV唱歌,当他在KTV侧门小便时,被一个中年男子看到(事后知道是KTV房东毛某1),那个中年男子指着他说“小孩子,你在果里拉么子尿”,他说“我拉尿管你什么事,我又冒在你的门边拉尿”,那个中年男子说“这就是我的门口”,他听到这话就火了,就跟毛某1打起来,毛某1往就往马路对面的牌馆跑,他追上去打,毛某1用牌馆门口的凳子打他,他继续和毛某1对打,这时和他同来的邓某、“胡胖子”等人前来帮忙,他大声喊“给我打死他”,他们打了几分钟后,被旁边的人扯开了,他发现车钥匙和手上的黄金手链不见了(实际上在他朋友手里),他就喊他朋友一起追到毛某1,并把他拖到一根电线柱旁,他打了毛某1几拳,毛某1被打倒在地时,一群人围着毛某1踩,他在旁边喊“给我打”,后派出所民警过来将邓某抓住;14、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领据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刘又平赔偿被害人毛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26000元,得到被害人毛某1的谅解;15、(2011)佛南法刑初字第1591号刑事判决书、佛公南刑释字(2012)0761号刑满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刘又平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3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6月28日刑满释放;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又平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又平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又平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又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又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同时,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毛某1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六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又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尹邦武审 判 员 唐志刚人民陪审员 唐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谢辉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