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执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某1、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王某某,刘某2,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1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1,男,汉族,1964年9月13日出生,住遂川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67年8月5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某2,男,汉族,1963年7月20日出生,住遂川县。被执行人朱某某,女,汉族,1966年5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1等人与被执行人刘某2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过银行、工商和房产查询并进行搜查虽发现有房产,但此房产现在还不宜处理。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名单。本案未结标的额为71166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审判员 朱小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谢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