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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杨爱云与张永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爱云,张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内0121执20号申请执行人:杨爱云,住呼和浩特市。被申请执行人:张永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爱云与被执行人张永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永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121执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孙钢审判员王冬冬代理审判员陈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