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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沈根英、周致龙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根英,周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55号申请执行人:沈根英,女,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周致龙,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根英与被执行人周致龙追偿权纠纷的(2017)浙0503执55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致龙已自行交付申请自行人15000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房产进行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45218.27元未能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55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判员范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黄学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