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亮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亮德,许淑明,刘亮胜,邱腾芳,陈永荣,刘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196号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统一社会信用代友情91350821784553246。法定代表人:吴佳龙,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彬,该联社营业部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红,该联社营业部副主任。被执行人:刘亮德,男,197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执行人:许淑明,女,1981年6月28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执行人:刘亮胜,男,197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执行人:邱腾芳,女,1987年2月9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执行人:陈永荣,男,197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执行人:刘华祥,男,1977年5月6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亮德、许淑明、刘亮胜、邱腾芳、陈永荣、刘华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即(2016)闽0821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刘亮胜的工资账户,其他被执行人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1执1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许明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廖梅英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