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朝旭与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朝旭,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43号申请执行人张朝旭,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方县大方镇奢香大道中段南天星月国际。法定代表人谭小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朝旭与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1执43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唐 雄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赵兴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