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彭喜乐、彭喜芳、彭欢燕与邹胜利、李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喜乐,彭喜芳,彭欢燕,邹胜利,李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民初853号原告:彭喜乐,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风石堰镇。原告:彭喜芳,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风石堰镇。原告:彭欢燕,女,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邹胜利,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洪桥镇。被告:李松,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支公司。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玉合街道办事处永昌大道328号。负责人:谭仲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海天花园·东都1、3号楼。负责人:伍孟君。原告彭喜乐、彭喜芳、彭欢燕与被告邹胜利、李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彭喜乐、彭喜芳、彭欢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喜乐、彭喜芳、彭欢燕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旷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唐奇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