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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2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金余与徐加印、杨玉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余,徐加印,杨玉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直销业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700号原告:王金余,男,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中学文化,住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福林,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加印,男,1974年12月13日生,汉族,中学文化,住天长市。被告:杨玉红,男,汉族,住天长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直销业务部,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8号1号楼平安保险大厦9-18层。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受理了原告王金余诉被告徐加印、杨玉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直销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金余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余撤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王金余负担。审判员  卢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罗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