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益友、李庆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益友,李庆,潘保京,邢小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张益友(原审被告),男,195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再审申请人:李庆(原审被告),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再审申请人:潘保京(原审被告),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被申请人:邢小岭(原审原告),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再审申请人张益友、李庆、潘保京因与被申请人邢小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埇民一初字第086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益友、李庆、潘保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罗迎春审判员 许海军审判员 陈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胡陈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