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张雨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张雨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577号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至6层。被执行人张雨欣,女,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执行申请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雨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尚欠102486.82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牛春风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潇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