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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民初14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贾德福与宝清县涌鑫煤矿、宋廷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德福,宝清县涌鑫煤矿,宋廷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1458号之一原告贾德福,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告宝清县涌鑫煤矿。住所地,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四新村北。负责人,宋廷勋。被告宋廷勋,男,1960年7月13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受理原告贾德福与被告宝清县涌鑫煤矿、宋廷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陶仕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孙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