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初14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贾德福与宝清县涌鑫煤矿、宋廷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德福,宝清县涌鑫煤矿,宋廷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1458号之一原告贾德福,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被告宝清县涌鑫煤矿。住所地,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四新村北。负责人,宋廷勋。被告宋廷勋,男,1960年7月13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受理原告贾德福与被告宝清县涌鑫煤矿、宋廷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陶仕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孙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