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康超、邓时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超,邓时华,杨光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康超,男,汉族,1969年8月15日生,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邓时华,男,汉族,1968年6月11日生,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杨光连,女,汉族,1968年8月8日生,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康超与被执行人邓时华、杨光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要求其履行支付申请被执行人康超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康超已在另案中放弃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的主张。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邓时华在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账户本院已予以冻结,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邓时华在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廖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温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