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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9执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宜昌市红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红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宜昌市红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胜利四路2号滨江国际2015室。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熊廷弼街28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红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鄂05民终26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民终2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执行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尚义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