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执恢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建琴与王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苏0684执恢127号申请执行人张建琴:被执行人王栋: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建琴与被执行人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是本院(2015)门三民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案件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1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人民币31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597元。因被执行人王栋出国劳务,其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其在劳务公司的劳务收入采取控制措施后,于2016年9月3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恢复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77165元,在本次恢复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王栋在劳务公司的劳务收入人民币78762元,除开具申请执行费票据人民币1597元外,执行款人民币77165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张建琴,故本次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