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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5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小四与焦玉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四,焦玉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5民初814号原告刘小四,男,1949年6月1日出生,汉族,邢台市临城县人,现住。被告焦玉民,男,现年55岁,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四与被告焦玉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四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刘小四负担。审判员 杨 敬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刘彩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