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国军与齐化良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军,齐化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98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军,住白城市。被执行人:齐化良,住白城市。本院在执行陈国军与齐化良人格权一案中,被执行人进行工资冻结,除工资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民一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兆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支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