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9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978-3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1967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4年12月出生,汉族。韩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李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存款账户62×××**上存款。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燕文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郑石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