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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海、周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周迁,郝开斌,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83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周迁,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执行人:郝开斌,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徐明,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王海与被执行人周迁、郝开斌、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125执1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许 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