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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2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759徐州某某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州某某煤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徐州某某煤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2执759号申请执行人徐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西北郊庞庄煤矿张小楼井。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某某煤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工业园区青山泉村。法定代表人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徐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州某某煤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02民初2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徐州某某煤气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徐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款项等合计人民币21475482.1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徐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1、依职权多次对被执行人徐州某某煤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多家法院查封。2、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某某煤气有限公司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3、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某某煤气有限公司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现下落不明。4、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某某煤气有限公司名下网络银行、证券、股票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5、依职权于2016年5月11日裁定将被执行人徐州某某煤气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予以冻结,期限为两年。6、根据申请执行人请求,于2016年5月17日前往被执行人徐州某某煤气有限公司调查。7、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州某某煤气有限公司已支付案款人民币2057548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8、将被执行人徐州某某煤气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9、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徐州某某煤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齐永远审 判 员  徐 峰审 判 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刘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