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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2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赤城县赤城镇鑫源轿车汽修厂与王树军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城县赤城镇鑫源轿车汽修厂,王树军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2民初218号原告:赤城县赤城镇鑫源轿车汽修厂,住所地赤城县赤城镇兴仁堡村南。经营者:宋树梅(该厂厂长),女,1960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赤城县。被告:王树军,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赤城县。原告赤城县赤城镇鑫源轿车汽修厂与被告王树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赤城县赤城镇鑫源轿车汽修厂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城县赤城镇鑫源轿车汽修厂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城县赤城镇鑫源轿车汽修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12元,由赤城县赤城镇鑫源轿车汽修厂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光审 判 员  古晓爱人民陪审员  曹克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业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