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志与于德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于德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1执265号申请执行人王志,男,195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于德君,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5)梅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经法院穷尽调查方式,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也不申请采取强制措施,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梅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伯欣审判员 武晓军审判员 郭志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马 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