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初16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6362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青,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初。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157号。法定代表人:买彦州。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依卓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郭 子 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