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3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敏与杨太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杨太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033号原告:刘敏。被告:杨太铭。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诉被告杨太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敏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刘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撤回对被告杨太铭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刘敏承担。审 判 员 廖龙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艾 百度搜索“”